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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共权力不能打上私人烙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10 四川新闻网

  □魏文彪(南昌编辑)

  9月26日,一架名为“兴旺号”的美国贝尔212型直升飞机在山西五宿机场的上空进行首航。这架编号为“G-140001”的飞机就是山西省公安机关斥资3000万引进的第一架警务直升飞机。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安和特别对赞助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的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表示感谢。(9月27日《重庆晨报》)

  即便企业捐助并不夹带私心,即便捐助确能“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警方接受企业对于警用装备的捐助亦不妥当。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被捐助机关要能在执法中不对捐助者有所照顾几乎没有可能。尤为严重的是,如果其他企业也如法炮制,纷纷对公权机关“慷慨解囊”,就会置公共权力于可能被分块肢解的险境。如果公权机关接受企业捐助的口子被撕开,这样的担忧绝对不会是杞人忧天。

  另外,警用直升机以提供捐助的企业名称命名,实际上起到了为该企业做广告的作用,而作为公共权力象征之一的警用装备成为企业的广告载体不但极不严肃,而且必然导致公众对于该企业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猜测,及公权力在事涉该企业时能否得到公正行使产生怀疑。

  公平公正是对于公权机关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公正要能得以实现,就必须斩断公权机关与任何利益集团与个人的利益关连,否则公平对待每一公民就难免成为一句空话。公信力是国家机关的生命,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要能得到维护乃至强化,与利益集团及个人保持应有的距离是基本前提。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说,像山西警方这样接受企业的大额捐助,不利于公正执法与自身公信力的实现与维护,应当为国家公权机关所力戒。

  公权机关的资金只能来自财政收入,这不但是财政必须承担起对于国家机关的投入责任之所在,也是确保公权力能够得到公正行使之所必需。如果地方财政不宽裕,公权机关的装备升级可以分步逐渐解决,也可以优先保证对于当务之急事项的投入,而不应当成为随意接受企业捐助的借口。

  对于企业的捐助意愿,完全可以引导其将资金投入对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改善,这种慈善行为实际也就是在为财政减负,因而也能间接起到改善公权机关装备的功效。

  当前接受企业捐助并冠名有关装备的现象,并非仅存在于这一个地方的一个领域。而这种现象所以堂而皇之地出现,除了一些公权机关负责人认识上存在不足以外,也与这种现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所以,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公权机关接受企业与个人捐助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公正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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