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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创新与公共权力的行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10 新华网

  

政府管理创新与公共权力的行使

  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是一门学问,并非如表象般简简单单就能解决。(资料图片)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点。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过程中,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将是不可回

避的重要命题

  ●公共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凡应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决策的事情,政府不应“越俎代庖”,一旦越了界,会导致私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市场运作会受到干扰。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边界的模糊和运作程序的缺失,必然造成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最近,温家宝总理在有关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点。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确实,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过程中,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将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命题。

  权力的本质是责任,享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就负有相应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是权力的界限必须明确、权力的程序必须公开,只有权力明确才能责任明确。公共行政学告诉我们,公共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无授权即无权力”。相反,对于私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利而言,应该是:凡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法不禁止便自由”。当然,在法律本身还不够系统和完备的前提下,这样的界定似乎绝对了一点,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公共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凡应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决策的事情,政府不应“越俎代庖”,一旦越了界,会导致私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市场运作会受到干扰。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边界的模糊和运作程序的缺失,必然造成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从历史上看,我国一直是一个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但在规范权力和防止滥用职权方面还是过多偏重于“人治”,因而无法从根本上限制权力和防止滥用职权。应该承认,由于长期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随着权力不规则地进入市场,少数政府官员在追求自身权力、财富、声誉等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他们内在的价值追求与自身承担的公共职能之间已经发生了严重偏离。因此,政府管理创新的最大挑战可能不是来自外部环境,而是来自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政府不该管的事,坚决交给市场、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断增强社会自主管理能力。

  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真正用好公共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至关重要。公务员姓“公”,作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作用于公共空间,权力运行关系国计民生。公务员必须明白,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的让渡,它不依赖任何个人而存在。

  如何在实践中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除了靠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更要靠健全公务员责任机制和制度规范来培育公务员职业素养,加强权力与责任的对应,促进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转变施政方式、管理办法和办事作风,促使公共权力的运行步入正轨。

  第一,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强化公务员法律思维能力。公务员队伍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意识。有些公务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没有从根本上弄明白在公务员岗位上如何依法办事,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一些腐败官员在悔罪书上反复写道:“我不懂法啊!”法的力量不仅仅在于法的制定,更在于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公务员要运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应该以特事特办为由超越法律之上,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对公务员自身也要依法管理,《公务员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公共权力的运作中,程序往往重于实体,程序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实体公正不复存在。只有程序合法,公共权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也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因此,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要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特点,推进公共权力按程序公开透明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过程公开延伸,并以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包括建立健全决策公示、社会听证、专家论证、决策评估等制度;也包括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公示制度、招投标制度、项目代建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塑造“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三,完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直接沟通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公务员的从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着眼于严于律政,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并把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权力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也就明确了;权力的行使程序公开了,公众就可以以此为参照,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特别要紧密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使公务员职权法定化,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职权滥用。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旨在规范政府公务员和职能部门从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规定了政府公务员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尤其是公务员法第一次将我国公务员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进行规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迈入了法治化阶段。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为公务员合法的职务行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因此,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我们已经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要顺应世界行政现代化的趋势,借鉴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以现代行政文化、行政理念为导向,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治权,在公共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运行中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作者:张子良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政府管理创新与公共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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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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