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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机关接受企业赞助须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30 中国新闻网

  近日,某省公安机关斥资3000万引进的第一架警务直升飞机。在首航仪式上,有关人士对赞助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的董事长表示感谢,并将该警务直升飞机以矿老板企业名称命名。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公安经费的筹措一直困扰着公安各级单位,尤其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缓慢造成很多地方财政属“吃饭财政”,所拨经费都很难满足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需

要,就更不用说增加高技术含量的警务设备。就此而言,山西省公安机关利用接受赞助的方式,提升公安装备,似乎无可厚非。

  但是,公安机关是掌握行政执法权的公共权力机关,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向社会“募捐”、寻求“赞助”,不论是他人赠与还是主动索取,都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为对于没有实施“赞助”的单

  位,有得不到权力机关公平对待之嫌,进而可能产生行政不公。况且主动索要赞助与被动接受赞助只有一纸之隔,往往很难界定,而主动索要赞助和被动接受赞助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主动索要赞助,无疑就要为赞助人提供相应的特殊权益担保,而当面临赞助人出现违法行为时,也就难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显然有损社会利益,会使那些没有给公安机关实施赞助的法人和公民,在因同样事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时,极有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违司法行政的公正与公平。

  必须承认,目前国内很多公共权力机关,向社会寻求“赞助”的事情常有。典型的例子有,前些日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举行揭牌仪式上,该局就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在接受调查时,该局局长称缴款都是自愿的。比如某些公安局侦破了一个经济案件,挽回损失的企业往往要向其捐赠一笔款项或物资;某些权力机构为了给本单位职工谋取福利,而向社会寻求赞助等现象都大量存在,这甚至都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在这一潜规则中,无论是公共权力机关的主动索要赞助,还是被动接受赞助,往往对外都会称是当事人自愿赞助的。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条文明确禁止任何人或社会组织的自愿捐赠或受赠,但公安系统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机构,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行”正好相反,权力机关应严格按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授权,做了就是违法,就此而言权力机关接受捐赠或赞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恐怕也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共权力部门可以接受捐助,才使一些权力机关被动甚至主动地寻求社会捐助。其实有关权力机关也是知道接受社会赞助的危害性的,为此已有权力机构命令本系统范围禁止接受任何赞助,比如四川省公安厅就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市州县公安局长会上,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绝不允许接受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援助。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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