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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警惕的是教授“走穴”中的权力寻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37 浙江在线

  关于高校教师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在我所在的学校,什么样的人处于什么岗位、拿到多少津贴根本不保密,不属于什么“灰色”收入。但是还有部分收入的确是不透明的,这就是教授个人在校外兼职或讲课(所谓“走穴”)的收入。

  阿忆在其引发广泛争议的博文中为兼职和“走穴”辩护,认为:“这从来不是大学精神的没落,而是大学精神的宏扬”,“教师以第二职业完税创收,本来就是合法的,当然

也是合理的。这不仅合适,而且对教学相当有好处。”但他没有忘记再加上一个“前提”:“外事以内事为重。”所以此论一出,即招致一片骂声,认为是把“走穴”合理化。

  我认为,大学教师兼职应该视情况不同分别对待。有些教师兼职是因为自己确实有高深的学问和旺盛的精力,在出色完成本学校工作之余,到外单位兼职或作学术报告,无可厚非,而且其获得的相对高的酬金也是合理的。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如果他在本校的科研和教学因此受到影响,则不能允许兼职。实际上,一个教授在完成自己本校的教学和科研指标的前提下兼很多职或者整天在外面“走穴”赚钱是不可能的,原因很简单: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事实上,把“兼职”变成主业,影响在自己本校的教学科研的教授是存在的,在某些学校甚至比较普遍。特别是对一些有名的教授,学校往往因为他有名而姑息容忍,降低考核的标准,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公平的。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对所有的教师一视同仁。

  其实在兼职或“走穴”的情况中真正应该警惕的是教授兼职中存在的权力寻租现象。一些学者占据了一些要害的学术部门,结果成为各个高校争相聘请的“特聘教授”,或经常被邀请作学术报告,报酬极为丰厚。所谓“要害”就是在学术资源的分配(比如项目的评审)和学术成果的评估(比如重要科研奖的评奖)方面拥有决定权。各个高校对于这些人予以特殊礼遇,并不是看重他们的学术水平,而是看中了其手中的学术资源,具有非常功利性的目的。这会导致越来越严重的学术腐败,导致学术自主性的彻底丧失。我认为国家有必要明文规定:凡是在政府重要学术机构任职、手中握有垄断性学术资源分配大权的“教授”“专家”,一律不得在自己学校外兼职,否则取消其在学术机构的职位。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走穴”现象是到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兼课。有报道称:2000年以来,随着竞争加剧,培训班授课费直线上升,半天授课费至少2000元,一些有名气的教授一张口就要5万元、10万元“独家授课费”,有的甚至要求按听课人数分成。对此,我的观点是:必须特别警惕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进修班中存在的与命题权、批改权和授课权结合的现象,亦即:授课教师同时是考试命题教师或试卷批改教师,这会导致金钱和分数的交易。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和高考、考研或各种资格证书考试紧密相关的辅导班才能吸引考生或家长。同样,也只有那些拥有命题权和批改权,特别是同时拥有两者的教师,才会成为各种辅导班争相聘用的对象。因此,没有命题权的教师到外面兼课的收入是非常有限的,一般教师每节课也就是几百元,名教授也不到一千元。但是有些有命题权的教师,特别是命题权和批改权结合的教师,其讲课费就高得惊人。也有一些所谓的“名校名师”其实是一些善于押题的教师。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禁止一切具有命题权的教师在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兼职授课。

作者: 陶东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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