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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监管责任后再发消费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1:25 红网-三湘都市报

  ■曹林

  临近国庆和中秋双节,加上近来几起化妆品和食品质量事件,近来各地各部门发出的“消费警示”有井喷之势。比如有地方旅游部门发出“十一出游消费警示”,要游客看清旅游广告、辨识旅行社资质、谨防低价陷阱、签合同要明确细节等;有地方消协发出“节日消费警示”,要理性消费谨慎购物,选购月饼时要“三看一认准”,尽量选择一些食品生产

专业技术程度较高的店家进行购买;有地方发出“化妆品消费警示”,让消费者增加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难怪有人抱怨说中国消费者是世界上最累的消费者,从节日前收到这么多的消费警示就可理解———为有一次快乐的国庆旅游,首先要成为旅游打假专家;为吃一块卫生的月饼,首先要成为月饼鉴定专家———这是多高的消费成本!

  从社会分工来看,课于消费者身上过多、过广、过于专业的消费警示是监管者一种偷换责任和转嫁义务的懒政。每个消费警示对消费者其实都是一种负担,消费者应享受到“傻瓜式”的交易轻松,公共部门应在穷尽自身监管责任后再向公众发出消费警示。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消费大部分商品时都要交一种税,即消费税。消费者所以愿意交这种税,目的是雇佣相关部门来充当市场的“看门狗”。为了吃一块卫生的月饼而成为月饼质量鉴定专家的成本太大了,所以在共同的利益感觉下,消费者愿意集体付税成立一个专业的监管部门来从事质量鉴定,这样自己消费时可以不必再费心费力去提防什么,消费本该是一种轻松、愉悦、无负担的活动。

  所以,为了让消费者快乐并无负担地消费,监管部门应该向消费者传递一种“信任市场、放心消费”的信息———当然不是让消费者信任商家,而是让其信任监管部门和法律。首先,监管者已通过治理让市场变得尽量干净;然后,商家欺诈消费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使商家不敢轻易越轨———拿着纳税人税金的监管者有义务为消费者创造这种消费环境。而消费警示则是向消费者传递着“市场不安全、请警惕消费”的不安信息,并隐含着“后果自负”的警告,这种警示是把鉴别成本转嫁给无数分散的消费者。

  以消费警示诉诸于消费者自身进行防范,这应是监管者在穷尽种种市场监管手段后最后采取的辅助手段,因为这是向消费者课加一种本不该由其承担的负担———而在我们的语境中,有关部门已养成动辄向消费者发警示的习惯。他们以为,发个警示就算尽了监管职责了,而“提供一个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市场”才是最重要的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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