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恶男讨账不成施暴行 抢劫58元被判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4:32 红网

  红网怀化9月28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 恶男讨账不成,就采取暴力手段逼迫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拿出钱财了事。日前,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决定以抢劫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19岁的向某,系洪江市龙船塘乡红心村人。向某平时无所事事,喜欢在学校周围闲逛,寻机敲诈学生。因敲诈学生钱财,向某于2004年被洪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2日。

  2006年6月6日下午4时许,向某在洪江市黔阳一中门口闲逛时,碰到来看高考考场的某校高三学生兰某。看到兰某是一个人来的,向某遂产生以收欠账为由向兰某要钱的念头。这时,杨某某、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经过此处,问向某有何事。向某对杨某等二人说是在等人收账。杨某某、杨某出于朋友义气,主动留下来帮向某收账。

  当天下午5时许,兰某看完考场走出一中校门,当即就被向某和杨某某、杨某等三人拦住。向某称兰某打牌时欠其朋友向某某的钱,要求兰某还账。但兰某当场否认此事。向某与杨某、杨某某等3人便将兰某带到该市安江氮肥厂宿舍附近,要兰某打电话给向某某证实欠钱一事,但向某某在电话里要向某不要管此事。见从兰某手里讨不出欠账,向某却仍要求兰某出钱了事。由于兰某不从,向某等人就大大出手,对兰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还把手中殴打兰某的木条打断成几截。兰某被逼迫得无奈,只得拿出58元钱给向某了事。向某将所抢劫得来的58元钱,用于请杨某、杨某某等二人吃饭、抽烟和上网而挥霍一空。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向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之规定。当地法院通过审查,确认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决定以抢劫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