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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瓜田李下”的警用直升飞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4:41 云网

  9月26日,一架名为“兴旺号”的美国贝尔212型直升飞机在山西五宿机场的上空进行首航。这架飞机是山西省公安机关斥资3000万引进的第一架警务直升飞机。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厅长特别对赞助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的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表示感谢。购进的警务直升飞机也以矿老板企业名称命名。(《山西青年报》9月27日)

  总体而言,公安机关拥有警务直升飞机是好事,可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出警,但作为公权机关存在的公安机关可以接受个人捐赠吗?有无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过明确规定呢?

  没有。此举正好触及了法律空白。现在国内用于规范、制约捐赠行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其规范、制约范围限定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且)用于公益事业的”,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接受捐赠,但字里行间,我们依然能揣摩出,在立法本意上,此法律还是反对这种行为的。

  首先是法律上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显然超过范围之外。

  其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这种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刘眉寿为公安机关提供赞助并不符合“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这两个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接受此捐赠,更不能用于购买警务飞机,使自己成为受益对象。

  接受赞助的结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赞助相当于公共权力与个人欲望间的联接纽带,如果公共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个人欲望操控了,特定情况下,公共权力会不会成为个人欲望膨胀后肆意侵犯公共利益的工具,谁也不敢打包票。

  不能说山西省公安机关一定会在某一个时刻包庇刘眉寿,更不能说刘眉寿肯定会在某一个时刻触犯国家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也不能说刘眉寿之所以提供赞助就是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只是这个口子一开,各种联接纽带将满天飞舞,其中,总会有一些纽带将联接的两头变成利益共同体。山西省公安机关不徇私舞弊不代表其他公权机关不徇私舞弊,刘眉寿不开辟不正当得利空间不代表其他捐赠主体不开辟不正当得利空间。正如管理学上著名的“彼得原理”所言,但凡事物可能向坏的方向转化,它就一定会向坏的方向转化。

  公众当然应该时刻对公共权力及公共权力的执行机关保持警惕。公共权力及公共权力的执行机关与个人欲望间永远保持一道鸿沟,这是维系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山西省公安机关公开接受刘眉寿的个人捐赠并以其企业名称为飞机命名,即便事件完全控制在捐赠与受捐范围内不发生任何异变,也将彻底失去社会公信力,为公信力作价,该是多少个800万呢?

  公权机关解决经费不足的惟一办法,只能是申请财政拨款,而不可乱开口子接受捐赠,甚至借部门权力生财。建议山西省公安机关退回赞助款,因为“瓜田李下”实在说不清楚!事已至此,倘公安机关确无资金,可由省财政垫付。毕竟,配备警务直升机确有必要。

  类似事件并不是第一次,2003年,因为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0万元,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接收榆林炼油厂50万捐赠,此举备受争议;2002年,西安市公安机关也因破案接收企业捐赠10万元,后以“破案为百姓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之名退回。

  根本解决办法还在于立法规范捐赠行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实不够完善,亟须修订,只有用法律条文割裂公共权力与个人欲望间的联接纽带,才能确保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以维系社会公信力,以维护社会运行的公平、公正。许斌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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