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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潇湘晨报:到法院告法院为什么成了笑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5:05 四川新闻网

  陕西省礼泉县某印刷厂接下了为该县法院印刷传票、拘留证等司法文书的活,结果法院欠了印刷厂的印刷费,过了5年还不还,债权人在讨要无望后,想到了通过打官司来追回法院所欠债务。但是,礼泉县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提出的诉讼拒不立案。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选锋还告诉债权人:“到法院告法院简直就是笑话。”(据9月27日《华商报》)

  “到法院告法院”为什么在法院副院长眼中,“简直就是笑话”?李副院长的这个

结论,肯定不是依据“逻辑”,而是依据“经验”。可以推测,大概在李副院长有限的司法实践经验之中,还没有碰上过“到法院告法院”的事。这里面又有两种可能,一是法院确实恪守法律,没什么可被告上法院的事;二是法院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相关当事人迫于法院司掌审判大权的地位,都自动放弃“到法院告法院”。因为他们相信,即便到法院告了法院,也不会产生比非讼解决更有利的结果。从礼泉县法院欠债5年不还的无赖嘴脸来观察,我倾向于相信李副院长的“经验”更多的是指后者。

  事实上,印刷厂也遭遇了这一可怕的“经验”。法院确实欠钱不还,你能告法院吗?我法院一个“不予受理”就足以把你债权人打发了。于是,“到法院告法院”,就成了笑话!

  可是我笑不出来。当审判权成了法院违法的“保护伞”,公平与正义在这个法院就已经死了。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都没有了,哪还有什么公平与正义?

  当然,从应然上说,法院的确不应成为被告。但法院会不会成为被告,取决于实然层面的法院组织体系,而不在什么理论分析或他国的实践。为什么法院在中国会成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因为我国现时之法院不但持司法权柄,也坐拥司法行政权之实。大多数的法院均设有后勤、装备、基建等显属司法行政的内设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活动就是与社会上的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当法院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难以保证法院在外面欠了债就能及时还款,我们也就没有什么理由说“法院不应成为被告”。

  如果真要“到法院告法院”,还有个程序上的难题,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从古老的自然法时代流传至今的这一原则,仍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中国亦不例外。印刷厂选择到礼泉县法院去告礼泉县法院,确实不妥。但印刷厂能到哪儿去告礼泉县法院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管辖原则,法院欠债不还,是个合同纠纷,理应到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不就是礼泉县法院么?根据回避的规定,礼泉县法院又不能审理自己作为被告的官司,在程序上,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我们其实可以让法院不成为民事被告,这需要我们把法院还原为一个单纯的审判机构。这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不应该自己来盖大楼,并不应该自己来印文书,也不应该自己来买电脑。把行政的交给行政,把社会的还给社会,法院才能真正成其为“法院”。

  [稿源:潇湘晨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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