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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盐城房价模式不足为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7:30 国际在线

  作者:雪里埋

  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日前悄然出台了国内首个“官方版”房价构成清单,这份清单涉及盐城市自2004年以来开盘的97个楼盘。在该市,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部门依据有资质成本认证机构确认的合理成本,核定基准销售价格。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允许上浮的幅度为8%,下浮不设限。(见9月28日《郑州晚报》)

  就其他城市的商品房成本清单“千呼万唤不出来”之际,盐城勇吃“第一只螃蟹”的举动,引来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并且得到了几乎一致的喝彩。顺理成章地,人们会把盐城房价模式当然一个榜样,进而期待其他城市也会纷纷效仿跟进。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期待是“镜中月水中花”,因为盐城房价模式本身是不足为训的。

  按照盐城官员的说法,这样做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开商品房定价过程,还消费者一个知情权,使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定价更加接近成本,有效遏制

房价虚高,打造“阳光房价”。

  在住房这样一个管理秩序混乱、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的市场上,要不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不要公开一些建筑成本信息?这些显然都不是问题。不过,政府是否能够保证公布的成本清单客观公正,令人怀疑。很简单,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政府,以及其他参与听证者,开发商永远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他们总有弄虚作假的空间。所以我们看到,开发商上报的数据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比如将几百米的小区道路报成3公里。相关部门尽管可以进行核查、挤出水分,但是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况且,这种核查、听证,程序繁琐,也是要花费大量成本的。

  当然,鉴于政府“市场守夜人”的监管职责,要提供一个供消费者参考的成本清单,也无可厚非。但盐城模式,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要根据这个成本清单核准基准价,对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价格的政府管制。这就走得太远,用行政之手干预了市场。商品房既为“商品”,顾名思义,已经成为一个可以由竞争规则和价格机制支配的市场。和由政府提供并核价的廉租房和

经济适用房不同,在商品房市场上,要让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当然就要让作为市场主体的开发商拥有充分的自主定价权。而如今,对于住宅商品房的价格管制,却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开发商的这种权利,充分竞争从何谈起?

  实际上,一个在有效监管下的充分竞争的成熟的房产市场,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才能让房价更加接近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市场是更值得信赖的。毕竟,归根结底,房价是由市场上的供需决定的,而不是由住房的成本清单决定的。政府的干预,也许可以暂时压制房价,但也只能令本来就畸形的房产市场更加畸形;而由此形成的供需缺口,甚至会导致房价的攀升,与控制房价的初衷背道而驰。比如,盐城的房市并不发达,以前房价本来就低,并不能确认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后,房价就得到了有效控制。而且房价随市场供需随时变化,根本无从比较。

  在现实语境里,由于房价飞涨,民众对开发商恨之入骨,怪罪市场,实在是冤枉。其实,并非房产的充分市场化带来了高房价,恰恰相反,现在的楼市是一个垄断程度相当高的市场,或者说是一个充满行政色彩的伪市场。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改善这样一个伪市场,当然也需要行政力量施与援手;但是这里的“援手”,是行政手段从市场的退出,而不是更进一步,是回到提供市场监管和公共住房产品的职责,而不是继续成为楼市的直接参与者和暴利分享者。

  由此观之,盐城市的房价模式实在不足为训。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现行的《江苏省定价目录》,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江苏省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在其他地区的城市,对商品房由政府定价,早就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老黄历。在一个越来越市场化的楼市上,怎么可能效仿盐城模式呢?毕竟,房市的问题要解决,就只能向前进,而不是开历史的倒车。

  

  审稿:蒋丽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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