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学专家该如何“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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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3:37 新京报 |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前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自刘涌案以来,尽管对“专家意见书”的毁誉不一,但总的看来,毁多过誉。在这个法学已成显学的时代,人们其实是喜欢听专家“说法”的,哪怕那些法律知识在法律职业 圈仅仅是一些常识。这就好比我们患了普通的感冒也非得挂个主任医师的专家号一样。依笔者看来,“专家意见”本身并无可褒贬,公众对“专家意见”的痛恨大多是对专家背离民意的痛恨。 刘涌案中,一批知名法学专家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一名黑社会老大说话,从感情倾向上,公众就已经将“专家”们列入了对立面。不信可以翻翻其时的论争,有多少评论是认真地关注了那份专家意见书的法律内容的?而在不久前落幕的黄静案中,一样有多位知名专家为原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只不过由于这份法律意见书与民意更加契合,于是,“专家意见”似乎又恢复了它的“清白”。似乎“专家意见”表面看来在“为民说话”时,它就不影响审判独立了,它也不违背学术中立了,它因而就是值得褒扬的。 “一个人的权利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止”。专家的言论自由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在这重意义上,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也许不失为一件好事。这场官司正可为喜欢四处“说法”的专家提个醒,所谓“学术研讨”或“职业行为”之说,并不构成专家侵权的免责理由。事实上,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所谓专家论证,大多并无学术价值。于专家而言,可能经济价值更大一些。 于委托一方而言,则需要分享专家在其所专的领域内享有或实际享有的话语霸权,这种对专家的依赖一则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对纠纷的解决形成较具体的预测,这样诉讼的风险似乎被分散了,或者至少在心理上似乎被分散了;二则可以依托专家意见争取舆论支持,向对方当事人乃至向审判机构施压。 那么,专家是否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来向大众“说法”?依笔者之见,我们无须要求专家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立地发表意见。所谓“专家应中立”之说如果没有法治浪漫主义的嫌疑,也有对神化了的专家盲目崇拜的倾向。专家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于法律解释上,它是学理解释,也是无权解释,专家意见并无任何法律效力。 而专家在“说法”过程中,真正应注意的是,你本是法学专家,在专业领域内“说”好你的法律解读就够了。任何跨越“法律解读”的“专家意见”都有可能导致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说法”应谨言微辞,切不可以做事实的认定,依据单方提供材料进行法律分析时,必须对结论性法律意见予以明确的限定性说明或保留。 至于正在进行中的这一个案,笔者无意过多评价,还是留给天河区法院的主审法官来“说法”吧! □王琳(海南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