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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出现意外伤害可报销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1:22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记者从承德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10月1日起,承德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出现意外伤害后,所花医疗费用可以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承德市有关部门于今年9月份出台的《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意外伤害的申报、认定、医疗费用核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是该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服务行为,减轻参保人员因意

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暂行办法。以前,承德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只能报销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出现意外伤害不在报销范围,这一度成为在全社会看病难、看病贵大背景下,百姓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都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医疗费用。但是,参保人因违法、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伤害和参保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等12种情形不在该办法规定的报销范围内。

  据了解,按规定,参保人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出院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持意外伤害认定告知书、出院单、明细清单、医疗保险证、IC卡等相关材料原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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