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行窃败露殴打失主 涉罪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6:43 红网

  红网10月1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一名中年男子伙同他人深夜盗窃汽车上的柴油时,被失主发现抓住后欲求情私下放行不果,竟手持两尺木棒将失主打伤。9月29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以涉嫌抢劫犯罪对该名男子批准逮捕。

  现年35岁的段某,系湖南省洪江市龙田乡胜利村人。段某平时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劣行累累,于1991年因盗窃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3年因抢劫又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9月20日,段某在洪江市安江镇安江大桥桥下市场玩时碰到黄某、邹某(二人均在逃),三人臭味相投,商议着晚上去位于该市龙田乡胜利村邵怀高速公路40标段项目部附近盗窃汽车柴油。

  9月21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驾驶刚从别人手中买来的三轮摩托车(当地俗称“快快游”),与黄某、邹某趁着夜黑无人之机,拿着两只25公斤容量的油桶和一根塑料管子等作案工具,来到邵怀高速公路40标段项目部大门口,准备盗窃停放在此处过夜的汽车上的柴油。在刚撬开汽车油箱门时,段某等3人即被邵怀高速公路40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何某发现。黄某趁乱逃离现场,段某、邹某赶紧跳了“快快游”车上,企图驾驶车子逃离案发现场。

  在何某的极力追跟下,段某的“快快游”很快就被何某的车子追上,并拦截住。段某刚停住“快快游”,邹某跳车逃跑。段某看到自己已逃脱不了了,就向何某求情,欲能让何某放他一马。但何某不吃段某的一套,拿出手机给当地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就在何某拨打电话时,段某从“快快游”车上拿出一截两尺长的杉木棒,狠狠地朝何某头上打去。何某下意识地向前闪了一下,但还是没能逃过段某的一棒,头颈部被重重地击打了一下。趁何某还没反应过来,段某弃车乘天黑逃离现场。

  9月22日,公安民警根据所掌握的线索,在段某家中将段某抓获归案。面对有力物证和被害人何某的指认,段某对其伙同黄某、邹某深夜盗窃、在罪行暴露时打伤他人一事供认不讳。后经法医鉴定,被段某打伤头颈部的何某,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段某一案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等规定,认为段某的盗窃行为已转化抢劫,决定以涉嫌抢劫犯罪对段某批准逮捕。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其中的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