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2亿余元 原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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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18 沈阳网-沈阳晚报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9月29日,对贪污1.2亿余元的原长春吉港集团总裁桑粤春,数罪并罚依法执行死刑。 桑粤春,原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2日被罢免。其自1993年以来,利用担任长春市吉港工贸总公司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的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将收取的吉港集团所属的宇光厂职工交纳的部分水电费、取暖费、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人民币615万 余元不入账私吞。另外把吉港集团下属企业长春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1.2亿余元非法占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此外,桑粤春还犯有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等。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