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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医院受贿收回扣785万 原院长方机鲸吞180多万一审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3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月韶)记者近日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院长方机因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其受贿款及物业上缴国库;被告单位新会区人民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单处罚金100万元。

  2006年3月10日,原新会区人民医院院长方机受贿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分别以被告单位新会区人民医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方机涉嫌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报曾作详细报道)。检察机关认为,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间,新会区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账外暗收药品销售单位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85万余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入该院以“新会人民医院营养室”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其中,2000年5月,被告人方机任该院院长在明知禁止医院收取药品回扣的情况下,仍指使梁某(另案处理)及药品采购员林某等人继续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取药品销售单位的药品回扣,共计78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方机在任新会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该院药品采购及主管该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院新药审批和药品定标过程中,收受药品销售单位送的现金、汽车及房产等物品,折合人民币178万余元及港币6.89万元,并为这些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会区人民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账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方机身为该院院长,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方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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