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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须给雇工缴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9:03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 通讯员孟庆木)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今天开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介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并导致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与原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先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条例》规定的新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终结后,可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所在单位应于旧伤复发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自旧伤复发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1月1日后因工直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无供养亲属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发给;供养一人的,按52个月发给;供养二人的,按56个月发给;供养三人以上的,按60个月发给。

  参保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注销的,其《条例》实施后认定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应按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注销时的政策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定期伤残津贴中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亲属或工会组织在规定时效内提出认定申请,并且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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