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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今起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9:14 半岛都市报

  本报9月30日讯(记者李志波)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明起上调,七区和五市分别调至610元和540元,同时上调的还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七区和五市分别调为5.7元和4.8元。这是自1996年以来第7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10月1日起,驻七区的用人单位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和3.6元,五市的分别为540元、12

9.1元、25.8元和3.2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对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上调了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驻七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五市的为4.8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据介绍,本市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2004年底,2005年1月1日执行。驻七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五市的为470元。驻七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0元,五市的为3.8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编辑:李辉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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