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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 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款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9: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 李立 国务院日前颁布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这是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充分强调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设专章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并重罚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

  新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内容。

  在规划问题上,新条例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和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新条例的第四章专门就保护问题进行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严格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并严格限定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新条例明确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部核准。如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经过审批和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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