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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国库券引发的离奇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0:1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古妍

  【金陵晚报报道】一个王芳54岁(下称小王芳)、一个王芳56岁(下称大王芳),两个同叫王芳的女士,都认为两张国库券该属于自己。小王芳将国库券提现后,银行通过警方将3.84万元要了回来,兑付给了大王芳。小王芳不服,将出售国库券的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如数返还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

了她的诉讼请求

  告银行“返还财产”

  小王芳是名退休工人,几年前她突然发现自己的两张国库券没了,开始到市内多家银行查询。直到2004年的9月,终于在某银行获悉,这里售出的两张总面值3.84万元的国库券可能是她的。她立刻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14天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了提现。可小王芳回家后不久,银行突然来电请她把钱退回去,理由是:银行搞错了,这两张国库券属于另一位大王芳。小王芳拒绝,后在警方干预下,她才勉强将钱退给银行。但警方后来没有查到她诈骗的证据。

  今年4月,小王芳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84万元本金及5年的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此外,她还将大王芳列为第三人。

  小王芳诉称:这两张国库券是她1998年6月购买的,2001年7月发现丢失。因为想不起来是在哪家银行购买,到处查询,直到2004年9月,才在该银行处查到购买原始记录,该记录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自己的一致。现在,警方并没有查证自己在诈骗,更证明这两张国库券本来就是她买的。

  银行称国债是大王芳的

  针对小王芳的说法,银行反驳:小王芳说自己购买国债的时间是1998年6月,可现在引起争论的两张国债是2001年9月卖出的。

  银行既然否认两张国债是小王芳的,当初为什么还会为她办理挂失及提现呢?

  对此,当初为小王芳办理挂失手续的银行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时说:“我到银行工作时间不长,听小王芳讲她整日在各家银行间奔波,查找遗失的国债,很同情她。当我在电脑中查到名字和她一样的国债购买记录时,也很替她高兴。我想核对她购买国债的数额、日期,但她说记不清了,要我抄给她。还是出于同情,我将国债原始记录抄给了她,她就是凭这些办理了挂失手续……”

  这位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说着说着便哭出了声,因为违反了银行纪律,她受到了处分,还差一点丢了饭碗。

  小王芳仍坚持那两张国库券就是自己的,还称是银行修改了电脑记录。但除了报案记录,工作人员抄写给她的两张国债的相关情况外,小王芳拿不出更多的证据。

  庭审中,第三人大王芳因病没有出庭,但她曾对法官说,为了这两张自己买的3年期国债,她已经多次接受调查,十分苦恼。

  法院驳回小王芳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芳在诉状中表述的国债购买日期,与她到派出所报案所称日期不一致。她所提出的“银行擅自将自己购买国债的存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并找了一个和自己同名的人来支取”等说法,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任何人到银行查询自己名下的国债,应当提供户名、账号、购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但小王芳只提供了自己的姓名,银行工作人员就违规将数据库中查到的“王芳”名下的两笔国债信息告诉了她,又在没有认真核对身份证件、没有找出原始存款凭条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挂失手续。银行的这些做法均有明显失误。但这一失误,并不能导致两笔国债权益属于小王芳所有。

  现在,小王芳的证据并不能证实那两张国债为其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据悉,小王芳不服,已提出上诉。(文中王芳为化名)(编辑若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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