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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也是管出来的(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0:05 环球时报

  

诚信也是管出来的(讨论)
最近,《环球时报》对中西方诚信文化的讨论引人关注。丁言、谭中等数位先生都曾就“儒家文化是不是中国当前缺乏诚信的社会思想根源”等问题做了一系列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几位争论者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可能对人们的诚信行为起作用,但评价一个国家是否诚信,最关键的因素是,对诚信的管理水平到底有多高。

  由于文明的差异,西方早在奴隶时代就有了海外贸易。为了解决商业纠纷,古罗马

在公元前5世纪就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不但规定用诚信契约来规范商品交易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诚信诉讼的具体程序。这种“用法律来调节诚信问题”的西方诚信文化,并没有杜绝西方历史上不讲诚信事件的发生。恩格斯曾详细描述了“西方早期阶段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认为西方早期交易是“先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

  中国一直以来“重农轻商”,两千年来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重点不是如何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重合同、践承诺,而核心在于治国、用人、交友和修身。但是,在这些被许多人称为“缺乏法律规范”、“儒家文化缺乏对诚信的约束”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中国古代一直到现在,还存在许多值得称道的诚信现象。比如,中国各地都有许多“老字号”商品或商店,他们童叟无欺,慎独自律,享有数十甚至数百年的美誉。

  由此看,诚信的缺失,其根源不在于各国的诚信传统或文化。西方文化强调契约,重他律,中国儒家文化强调道德,重自律,各有所长,应是互补关系,并不对诚信问题构成直接的影响。诚信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出现后,各类物品的交换趋于多元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然。是否被利益驱动因人而异,但是否能形成一种受利益驱动的惯性,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否有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比如,在古代西方,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各国管辖区域有限,法律适应范围更有限,人们在交易中可以在一处行骗后,再到另一处,诚信缺失依然会屡见不鲜。

  从这个角度看,评论一个国家是否讲诚信,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不是到底发生了多少不讲诚信的现象,而在于国家管了没有,怎么管,效果如何?这些方面西方国家由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比我们长得多,累积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比我们多得多,管理得比我们严格、规范,更具可操作性。我们应该虚心地学习借鉴。

  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可以借鉴。一是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买到假货,我国法律惩处是“假一赔二”,香港是“假一赔十”。但据报道,前几年,美国政府以美国烟草公司故意设法模糊抽烟与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的关系,误导和欺骗公众为由,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处以2800亿美元罚款,这充分说明西方国家对不讲诚信行为的惩处下手比较狠,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对失信经济行为的法律处罚,只是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只有建立惩罚性的、累进制的法律处罚制度,让严重失信或经常毁信者倾家荡产,得不偿失,才能有效地制止失信行为。

  这就有了第二点,如何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我一位朋友的学生到德国留学,想留在德国工作,却在择业时屡屡受挫,于是,愤然将有关企业以“歧视行为”告上法庭,法庭的调查显示,该生在留学期间有3次乘坐公车的逃票记录,而德国的逃票查获率为十万分之一,这位学生不但败诉,而且不可能再在德国找到工作。在多数西方国家,每个人或企业都有一个伴随其终身的社会诚信号码(相当于信用身份证),个人和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账号下。所有账号都纳入公共信用诚信管理数据库,失信一旦被数据库记录,就会留下终生难以抹去的污点,要在个人就业、住房贷款、办理保险、使用水电气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付出十分沉重的代价。在学习西方用规则、制度管理社会诚信方面,我国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已经实行诚信档案,但还必须规范和落实,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是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

袁秀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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