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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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2:55 大河网-河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聚焦劳动争议司解 1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以往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2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证件、档案、押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4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均据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