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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颁司法解释明确: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这个司法解释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司法解释明确,从10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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