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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市县(区)公安机关成立民警“维权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11:17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青 今后,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如受到诬告和陷害,公安督察部门将开具正名通知书,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同时,受侵害民警还可得到相应的抚慰金。江西省公安厅近日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对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事)件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江西省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暴力袭击和权益侵害的情况日趋严

重,仅2005年,该省公安机关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立案的就有上百起。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具体表现在:一是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广大民警的生命安全。二是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事件逐渐增多,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三是大量不实投诉、恶意上访和诬告陷害,侵害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声誉,严重挫伤民警工作积极性。

  为此,该省公安厅下发规定,要求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下设“维权办”。民警认为在正当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受到有效保护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维权委”求助、申诉。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电话求助、申诉。“维权办”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置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以及受理核查对民警的不实投诉、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案(事)件。

  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来信来访中有关检举、揭发、控告民警的案件时,经调查核实,如发现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及时移送同级“维权办”审查。经审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统一由同级督察部门开具督察正名通知书,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给予一定的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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