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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供暖企业自愿在判决之外多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11:17 法制日报

  从夏到秋,随着一起案件的判决和执行,辽宁省大连市居民徐先生的心,仿佛经历了由冰冻到溶化的过程:

  因为冬天暖气不热,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暖单位退还全部取暖费。

  盛夏7月,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他感觉心中冰凉———退还13元2角钱,这还不够他打

官司的一次跑腿花费。但进入秋季,被告在具有绝对“法律优势”的清况下,又主动表示要在判决之外多返还费用。

  “遭了一冬天罪,无数次找供暖单位交涉,花钱找专业人员到家里测温,到头来却只得到区区十几元的退款。法律怎么这么不讲理啊!”这是徐先生接到法院判决后的第一感受。

  要说清楚这起案件,就不能不介绍供暖工作的大背景。

  2005年以前,大连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实行福利性采暖制度,采暖费用由所在单位统一交纳。因为是公家对公家,即使费用收不上来,供暖单位也不怪罪住户,住户家中即使温度达不到标准也能将就,双方基本相安无事。

  但近年来,随着供暖体制的变化,原有的国有和集体供热单位转制为民营,所有者权益明晰了,再也不能容忍欠费现象。于是通过诉讼等手段催交欠费的战役,在大连一次次打响,用户少交一分钱就拒绝供暖。

  2005年以后,大连市取消了沿袭五十多年的福利采暖制度,采暖费随工资一同发给个人,再由个人向供暖企业缴纳,住户变得挑剔起来,双方矛盾陡然上升。

  徐先生家住西岗区一套52平方米楼房,在2005年至2006年取暖期间,按规定交纳了1196元采暖费。但他感到整个冬天室温一直很低,全家人只得穿棉衣看电视。为此他多次找供暖单位交涉,但情况没有好转。

  今年1月20日和2月5日,徐先生按照《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申请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大连市计量鉴定测试室入户测试温度,两天的测试结果分别是14.5度和13.28度。

  按照大连市政府规定,室温在16度以上不够18度的,按检测天数退费20%;14度至16度的,按检测天数退费50%;低于14度的,按检测天数全退。

  徐先生以这两次测试结果为依据向西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供暖单位退还全部采暖费,并赔偿400元测试费。

  法院审理认为,两天的测试结果,只能证明供暖公司在为徐先生供热期间,有两天未达到供热标准,因此判令供暖企业按比例退还徐先生已经支付的两天供暖费,共计13.20元。

  “大连的冬季供暖期长达135天,我哪有工夫天天找专业人员来测试!”徐先生接到判决书后感到很委屈。

  但办案法官解释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或许在整个取暖期间,你家真的温度都未达标,但测试结果只能证明当天的温度,这就叫法律真实。审判机关不能用法律真实去代替客观真实,类推整个供暖期间的温度,否则供热市场必将混乱。”

  徐先生听明白了:诉讼不是万能的。他没有上诉,但心里的疙瘩结得更大了。

  转眼进入秋天,又开始收缴暖气费了。作为政府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大连市建委获悉此案后作了认真研究。他们认为合法是对行为准则的最低要求,用户天天请专门机构入户检测,既增加了用户维权的难度,也不利于供暖单位转变服务观念。因此建议供暖单位在尊重判决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让步来换取用户对供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于是出现了被告在无法律压力下妥协的局面。那家供暖公司按全部供暖期一半的天数退费。

  人敬一尺,我还一丈。徐先生很不好意思:“其实就是为了一口气,要早知道供暖单位如此大度,以后能搞好供暖,我就不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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