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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内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11:40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 法院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内部制度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负责人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法院应及时受理工伤赔偿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负责人解释: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负责人解释:出台司法解释前,很多网民和读者反映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希望对这些问题从司法解释上加以规制。经研究后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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