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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11:20 长沙晚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记者 韩洁)记者从财政部获悉,“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加大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发展。

  据悉,“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宣传文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等。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未来五年我国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财政部统计显示,“十五”期间,国家财政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全国文化事业的间接投入资金已经超过135亿元。与此同时,“十五”期间,国家财政加大了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资金总额超过了88亿元,设立了国家电影发展、宣传文化发展和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等专项资金,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电影、出版和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通过整合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将原来实施的万里边疆文化长廊、送书下乡等专项资金,整合为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此外,财政部还将抓紧制定或修订《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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