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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防止两种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7:41 红网-湖南日报

  燕中炎

  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关键,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是内因;政府是主导,是外因。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倾向不容忽视:一是在政府主导中包办代替;二是在农民主体中加重群众负担。出现这些倾向,一方面是因为急于求成,没有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是错

误地将“农民主体”理解为农民就是投入的主体,以致沿袭了以前“人民事业人民办”的思路。

  出现这两种倾向,都是对新农村“如何建”的问题理解不够透彻的表现,以致在“度”的问题上把握不够,因量变而引发了质的变化。政府主导,重点是使公共财政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延伸,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覆盖,同时要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握新农村建设的方向性问题上发挥好主导作用。农民主体,就是要使农民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体、直接受益的生产建设中投工投劳的主体、民主管理的主体。

  要防止出现这两种倾向,首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吃透中央精神,端正思想认识,但更多地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一要组织农民,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任务只能靠农民自己来完成。但是,受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影响而造成的“小农户”抗衡“大市场”的生产格局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这一局限大大束缚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也是农业内部增收难的一大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发达国家(如日本)及国内的一些成功实践来看,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共同抗御市场风险,使农民由小农生产者变为市场经营者,由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要扩大民主,强化农民的政治主体地位。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民主制度,搞好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确保农民享有自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充分权力,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让农民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基于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基本事实,可以引导群众成立“村民理事会”,组织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实现村民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避免人为加重群众负担。

  三要激励引导,强化农民的责任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推动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投入,城市反哺农村,虽是既定政策,但并不等于农民可以撒手不管。实现自己的家园梦想,解决房前屋后、田头地角的问题,还得靠农民自己。另一方面,要注重扶持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当前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办点示范问题。办点示范的初衷是通过“插试验田”,摸索和总结经验,供大面积学习推广。但我们有时候办来办去就容易走样,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办成了政府大包大揽造就的“形象工程”。如果单从这一个“点”来讲,确实是件大好事,但从整个“面”上来看,无疑是舍本逐末。其不良影响,一是助长了“点”上部分干部群众“等靠要”的思想,不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群众打牌、干部干事”的怪事;二是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面”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示范点一般由上级指定,而政府不可能对整个“面”上同样大包大揽,因此他们认为“点”上的经验学不到、学不好。由此可见,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转变扶持方式。对示范村的确定可改政府指定为申报评定,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可以实行以奖代补,这样既让农民得到实惠,又让他们感到责任,消除“等靠要”的思想,同时也避免由政府大包大揽。(作者系中共澧县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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