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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离婚4年后“逐”夫出家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9:5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周政光通讯员黄睿实习生刘迎)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虽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之前的一份协议中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约定并不明确,离婚后的房产到底归谁所有?9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案。

  沈某与罗某原为夫妻关系。2002年10月2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儿子由妻子沈某携带抚养。双方在离婚前,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儿子随沈某生活,位于南宁市某厂宿舍内的共同住房,由沈某与儿子共同居住使用,沈某同意让罗某暂住3年,期满后罗某应自动搬出,如不搬出沈某可强制执行。但3年暂住期限到后,罗某一直没有搬离,于是沈某向法庭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罗某搬出房屋。罗某则辩称协议书上并未约定房屋归沈某所有,且自己目前没有住房,故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法官审理后认为,沈某和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离婚协议中只约定共同房屋“由沈某与儿子共同居住使用”,而没有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不能视为房屋产权当时已经分割。现沈某起诉要求房屋归其所有,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约定了沈某与儿子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并且该房屋是沈某单位的房改房,婚生儿子也由沈某携带抚养,结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沈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沈某应为此向罗某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离婚协议书约定罗某暂住3年的期限已满,沈某要求罗某搬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沈某所有,沈某向罗某补偿房款21430.26元,并判令罗某搬出房屋。编辑:刘清作者:周政光 黄睿 刘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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