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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付款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10:2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 卢荻 实习生 陈晓燕 通讯员 张伟生) 在横县务工的谢某、余某向陈某购买柴油时,写下了欠条,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陈某遂将谢某、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清偿欠款。法院一审判决谢某、余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谢某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其是代老板向陈某购买柴油,他和陈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遂向南宁市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辩称代老板购买柴油

  2001年底,在横县务工的谢某向陈某购买柴油,当时,双方约定油价按市场价格计算。2002年10月9日,谢某和同事余某与陈某结算油款,并写下了一张欠陈某油款11万余元的欠条,约定在2002年11月底至12月初付清这项油款。同日,余某、谢某再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柴油,约定在2002年10月12日结算和支付款项,双方写下了第二张欠条。2002年10月12日,余某的女婿覃某代余某、谢某向陈某支付了2.4万元油款,还欠该笔油款1万元。

  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因追要欠款没有结果,于2003年9月1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与余某还清欠款,并补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被陈某告上法庭后,谢某和余某辩称,他们只是覃某某(已于2002年1月26日去世)聘请的务工人员,他们是代老板覃某某购买柴油的,不应承担所欠油款的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余某口头约定买卖柴油,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形成的,该协议主题合法,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认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已经按约定将柴油供给被告谢某、余某,其请求两被告履行支付油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据合法,法院给予支持。被告余某、谢某认为他们只是覃某某聘请的务工人员,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没有依照约定期限支付油款给原告,应共同承担此案的清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余某、谢某欠原告陈某柴油款12余万元,两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生效判决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原告的实际损失。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谢某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其是代老板向陈某购买柴油,他和陈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该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遂向南宁市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南宁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谢某、余某与陈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谢某、余某在2002年10月9日的两张欠条上,分别作为经手人和欠款人签字确认,但谢某、余某只是作为覃某某雇请的工作人员代其购油,真正与陈某存在买卖关系的是覃某某。原审判决对谢某、余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是受雇于他人的事实未予采纳,认定谢某、余某与陈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

  此外,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该案中谢某、余某只是作为覃某某雇请的工作人员代其购油,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应由覃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依法追加覃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原审判决未依法追加,程序上显属违法,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据此,南宁市检察机关近日遂以横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编辑:刘清作者:卢荻 陈晓燕 张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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