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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侨专业人士可以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15:22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0月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引进华侨专业人士,维护华侨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福建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对福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仅在归侨侨眷的定义和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和困难救济、维护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政治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补充完善,还增加了引进华侨专业人士、规范房屋拆迁、保障“三侨子女”受教育权、保障归侨侨眷出国探亲权、扶持海外华文教育、华侨祖墓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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