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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自愿加班”为由不付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0:19 红网

  今年“十一”黄金周休假仍然是7天,其中前三天,即10月1日、2日、3日为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后四天为普通休息日调休。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10月1日至3日作为法定休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国庆黄金周期间,接近三成的职场人还得加

班干活,15%的上班族“十一”加班竟然拿不到加班费。

  受多种因素影响:每年我国有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特别是每年的“五一”“十一”长假更被一些企业以赶工期为由安排员工加班加点。据近日有关部门开展的一项网上调查结果显示:63%的被调查者表示,面对繁重的工作和上司意愿,自己时常不得不选择“自愿加班”。当劳动保障检查时,这些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为名逃脱法律责任。

  休息、休假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职工享有休息、休假权才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恢复体力和利用休息时间享受文化生活,开展体育运动,保证职工有旺盛的生命力。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产生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企业也应当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家常便饭”,成为某些企业增加利润的主要途径,更成为我们这个飞速转变社会的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大家似乎是见怪不怪了。就是在这样一种习以为常的企业普遍违法行为之下,受害的其实不仅仅是每一个拖着疲惫身躯在岗位上坚持劳动的劳动者,还有公民的休息权以及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但是,作为劳动者,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休息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不会依法主动行使和保护自己的休息权,对于企业超出法定的加班加点要求明明心里不愿意却不敢吱声(当然,有些劳动者迫于生活困境和就业压力不得不保持沉默),甚至有些人为了多挣些工资,愿意接受老板提出的所有加班加点要求。这都说明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意识较弱,这在客观上容易助长企业任意的加班加点行为。另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是非人道的奴役劳动,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相悖。

  尽管在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是法律允许的,但前提是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企业加班加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加班的时间要在法定的限度之内;企业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相应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等。因此,限制工作时间的延长应当成为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的利益目标。当前制止加班加点泛滥现象,最根本的办法在于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加班而不支付加班报酬不仅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也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为了监督企业的守法,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重点。工会在制止加班加点方面也负有义务,在老板提出加班加点的要求时,工会应当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察老板的要求是否必要,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允许等因素;对于主动投诉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稿源:红网 作者:刘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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