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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贪官就是要"虽远必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10:09 东方网

  香港廉政公署穷追“外逃贪官”韩森达35年之久,不久之前终于追回其过亿资产。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所交出的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是韩森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10月4日《成都日报》)

  “不管贪官逃到哪里,但是逃不过廉政公署的视线,哪怕贪官死了,也决不放过。”廉署官员这一席话掷地有声。西汉名将陈汤曾言:“犯强汉者,虽远必诛!”香港廉政公

署历30余年、经几代人的不懈奋战,不惜代价,穷追不舍,就上演了一幕激动人心的“虽远必诛”的反腐活剧。香港廉政公署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对贪官“虽远必诛”,就有必要规定对贪官的“追诉”不受时效限制。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87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最长的追诉时效为20年。但贪污等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永久追诉”之必要。

  首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追诉时效期限的时间长短,就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和基本根据加以确定的,而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贪污等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培根就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恶化经济环境,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剧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的滋长,腐蚀公务员队伍,促使投机钻营、阿谀谄媚等政客作风在国家机关的流行,官僚主义等时弊沉积,恶化政治空气,进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某种意义来说,所有职务犯罪危害的都是“法律的水源”。所以职务犯罪理应实行更严格的、重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

  其次,腐败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明知故犯,一般要经过周密的预谋,犯罪主体的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具有反侦查的意识和条件,犯罪手段更是日趋科技化、智能化,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这些特点决定了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部分腐败犯罪的主体能轻易地渡过被追诉的“危险期”,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将腐败犯罪同普通刑事犯罪实行“统一”的追诉时效,显然是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对贪官的放纵。

  还有,去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公约》29条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间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梁淑英教授据此认为,“《反腐败公约》与我们的国内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追诉时效更长了,甚至可以没有时效,这就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我国既然加入该公约,就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国内的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的衔接工作。腐败犯罪的追诉时效与公约的规定“接轨”,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因此,刑法应作出明确规定,腐败犯罪的追诉将不再受时效限制,而实行“永久追诉”。即只要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都要穷追到底,永不言弃。这样就能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得腐败分子都“惶惶不可终生”,甚至像韩森那样,即使死后也不得安生。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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