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华侨专业人士可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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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02:5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据新华社福州10月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引进华侨专业人士,维护华侨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福建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对福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