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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副市长因“治污不力被降级”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18:00 光明网
魏俊兴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挂牌督办4起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有9名责任人被处理,其中包括黑龙江海林市一名副市长。据介绍,因为治污不力,这名副市长受到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京华时报》的这则消息,向人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国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问责和处罚力度。之所以对负有领导责任而非直接管理责任的副市长给予行政和党内双

重处分,依法责令当事单位停产整顿,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正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所说,尽管松花江支流污染案并不是一件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但由于它涉及6500万人民用水安全,所以必须作出严惩。

  环保问题,虽然喊了多年,但真正问责到领导尤其是象海林市主管副市长这样级别和层次的官员的,似乎很少。即使问责,鲜见针对个人。不管多大的事故,最终对单位一“罚”了之。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在今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十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大多超额完成,但环境保护的主要指标没有完成。一些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醒。温总理强调,采取八项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其中第一条是: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要建立环保工作问责制。

  千难万难,领导重视就不难。严格的环保制度离不开严格的环保问责。而严格环保制度的落实,首要的是必须给各级地方政府套上更为严格的环保问责“紧箍咒”。这次国家环保总局对4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包括黑龙江海林市一名副市长在内的9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就是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体现。环保问责由“风暴”转入常态,由对当事单位进行罚款到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领导实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变化,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因治污不力的副市长给予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推动环保工作,对环保问责制的落实,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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