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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遭公司解雇 冒用哥哥身份官司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0:12 东南快报

  本报讯因婚外恋被公司解雇,张龙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把公司告上法庭,但因他冒用哥哥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合同,近日被法院二审驳回诉求。

  2004年1月6日,张龙使用哥哥张华的身份证,冒称是张华,应聘进入厦门一卫浴公司工作。后来张龙又调到厦门一技术公司工作,并以张华的名义与技术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5年1月21日,技术公司以已婚的张龙与公司一未婚女同事发生恋情,有伤风化为由,解除了与张龙签订的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张龙以张华的名义,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技术公司以妨害风化为理由解除与张龙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驳回其仲裁诉求。

  张龙不服,遂以张华的名义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技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判令技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

  张龙认为,他的感情问题属私生活领域,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技术公司辩称,张龙的行为虽经公司多次教育,但仍拒绝改正,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解雇员工的条件。

  法院经调查取证,发现张龙的哥哥张华已在2003年5月11日因车祸去世,张龙是冒用哥哥的名义与技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张龙解释说,他当时还不满18岁,于是就借用哥哥的身份证出来务工,以后他一直沿用这个身份证,才产生涉案身份与实际姓名之间的不符。张龙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原告为张龙,技术公司不同意其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原告张华主体已不存在,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张华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如果张龙认为是他与技术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经技术公司和劳动部门确认后以自己的名义另行起诉。

  集美区法院一审驳回张龙的诉求。张龙不服,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龙、张华均为化名)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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