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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当加班费?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3: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拿不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节后可拨86647504投诉

  (记者 徐莉丽)“老板给我们发月饼,说这就是加班的报酬了,请问老板的做法对不对呢?”昨天的中秋佳节恰逢大假,在某公司当文员的姚女士仍然在加班。她通过党报热

线咨询今年国庆黄金周加班工资到底怎样拿?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月饼抵加班费要不得

  该负责人称,加班的报酬必须是货币,而不能用其他任何食物替代。因此,姚女士所在公司用月饼抵加班报酬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十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单位强迫加班可拒绝

  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不给加班工资可投诉

  虽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但依旧有许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却得不到相应的加班工资。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特别提醒: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节后都可拨打86647504或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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