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答疑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4:1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问:我要出国留学,需要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我国居住期间未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的活动。

  对于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时,一般需要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信。证明信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截止到何时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上还应加盖派出所的公章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人事章。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对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的使用期限有时效上的限制,即从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到送至认证等有期限上的限制,超过期限的将无法使用。例如,就目前而言,阿根廷规定使用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的有效期限是两个月,比利时规定有效期限是6个月,意大利规定有效期限是3个月。因此,请当事人根据这些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办理完毕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后及时使用。

  另外,对于婚姻状况类的公证书,个别国家也有使用期限方面的限制,请注意相关使领馆的要求,以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香港授权委托书在内地怎使用

  问:我是香港人,要在大陆继承一笔遗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是我本人不能亲自回大陆,能否委托其他人代我办理?香港的证明文书如何在内地使用?

  答: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因此,您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证明后,委托他人到大陆的公证机构代为办理。

  内地与香港之间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问题,是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解决的。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需要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再经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才能在内地使用。您在香港签署的委托他人代办继承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内地使用的,也需经过上述程序。

  长安公证处 于 坤

  读者朋友:您们好!有关公证方面的答疑解惑到今天就结束了。感谢您们所给与的关注与帮助。从下一期开始,我们将推出有关婚姻与财产方面的法律咨询,敬请留意。

  ——编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