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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合格国旗泛滥 《国旗法》应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14:27 浙江在线

  国庆期间,鲜艳的五星红旗成为神州大地一道亮丽的风景,有关国旗的报道也比比皆是,如:近日,杭州武林广场浙江展览馆大楼上挂起了长24米、宽16米,面积达384平方米的巨幅国旗。而市民自发地购买并挥舞的小国旗也成为街头随处可见的景象。

  毋庸置疑,无论是巨幅国旗还是小国旗,都反映了人们对伟大祖国的无限热爱,这种爱国热情是值得肯定和称颂的。但透过这些“形形色色”的国旗,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一

些不规范的地方。

  《国旗法》明文规定:国旗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且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而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中第三条是: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五种,各界酌情选用,其中规格最大的是长288公分,高192公分;最小的是长96公分,高62公分。很显然,杭州街头的那两面巨幅国旗和人们手中挥舞的小国旗都不符合要求。

  近年来,国旗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在赛场上我们可以看到巨大的国旗;在一些大型活动现场,也可以看到国旗。国旗越做越大,有的在摆放在广场上,有的放在体育场中,还有的组织者准备用其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这样的国旗究竟能做到多大、该如何制作,该怎样悬挂或展示、能否申报某项记录等,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详细的对应条文;而市民手中拿的小国旗,由于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以致规格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是由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成了街头小摊小贩赚钱的道具,这样就显得对国旗不够尊重。

  人们渴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表达对祖国一片热爱之情,这份情感是不容置疑和亵渎的。但在实际行动中却因对相关法律和规定了解甚少而造成违规。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对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不够,另一方面还是人们习惯于用感情来代替理智甚至是法规,觉得只要是表达一份良好的感情,可以采取任何方式,而舆论在报道中也往往给予肯定和赞美。但是,我们必须厘清爱国与守法之间的关系,人们在表达爱国情怀时,首先要知法、守法。

  当然,法律也应当保护人们的爱国情感,无论是“大国旗”还是“小国旗”,都是人们对祖国的感情寄托。而《国旗法》是1990制定并开始实施的,国旗制法说明更是在1949年公布的。其中肯定有些条款已无法跟上形势,这也使国人的爱国行为容易陷入尴尬的境地。这就要求法律加以完善,以保护和支持人们的爱国之情。如在国旗的通用规格上应增加一些规格以适合各种需要,对制作、悬挂的方法和方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作者: 朱慧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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