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造房致残责任谁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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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5:52 今日早报 |
□通讯员 胡晚 早报讯 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的施工队,造成雇工二级伤残,责任谁负?近日,德清法院判决施某等7人的施工队与金威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金柏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近60万元。 2004年2月16日,施某代表7人,与金威公司代理人嵇某签订一份12间钢结构房建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事故由施财宝等7人自负。 合同签订后,施某等7人即雇用了金柏清等人开始施工。4月6目上午,金柏清在干活时,不慎被高处坠落的三角铁梁击中右肩部、腰背部。被诊断为胸12骨折伴截瘫,右8、9肋骨骨折共住院75天。经鉴定,金柏清已构成二级伤残,属一级护理依赖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等7人与金柏清之间构成雇用关系,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金威公司与7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金威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7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将12间钢结构房交由施财宝等7人建造,有选人不当过错。(08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