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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工八年月薪仅300 诉诸法庭未签合同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5:5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杨建林

  李女士在一家幼儿园里工作8年多,因工资过低辞职,并要求该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双方由此引发诉讼。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护了李的合法权益。

  8年低薪工 辞职索补偿

  1997年4月,李女士来到柳州市柳南区一家幼儿园,负责清洁工作,后来又改做门卫。工作内容虽然变化,李却始终认真负责地为幼儿园服务。但是,直到2005年2月,幼儿园给李支付的月工资也只有300元。

  在向幼儿园多次提意见仍未能解决的情况下,2005年3月,李正式提出辞职,并认为园里应当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幼儿园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李向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该幼儿园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要求园方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共计9900余元。

  经过仲裁,仲裁委认为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应当享受应得的待遇,支持了李的部分请求。

  经法院判决 索赔得支持

  拿到仲裁裁决,幼儿园不服,并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女士告错对象。幼儿园称,其是柳州一家大型单位的生活服务总公司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用工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还表示,园方员工的工资均由总公司发放,且幼儿园招聘临时工,也须总公司同意。因此,幼儿园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为其缴纳支付各种险金。

  然而,一审法院仍认定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维持劳动仲裁。幼儿园继续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虽为非法人单位,但其依法领取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该代码证明原告是一个法定组织。根据幼儿园与生活服务总公司签订的生产经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幼儿园对本单位工资、奖金的分配和发放有决定权,而从李的工资收条上看,她的工资发放亦是由幼儿园决定并支付,故幼儿园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至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李为幼儿园提供有偿劳动,幼儿园是实际用工单位,亦按月支付工资,中级法院认定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维持一审判决。

  打工的同时 注意保证据

  李的遭遇在打工一族中非常普遍。法律人士提醒,虽然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但因取证困难,将会增加打工者的维权成本。

  如果打工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人士建议,首先,要注意保存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要取得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打工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第三,如有可能,还应尽量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法律人士还建议,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打工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而且执法时间较短。编辑:韦怡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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