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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责“红包”切莫上演“节日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6:00 光明网
宋勇

  法制网9月27日报道: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国庆、中秋即将来临,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国庆、中秋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严禁接受和赠送“红包”,对违反规定收送“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举甚好,掷地有声。一是时间界定明确。指国庆、中秋期间。二是事项具体。指

党员干部严禁接受和赠送“红包”。三是责任追究严厉。对违反规定者一律先免职,再依规处理。这样,将“红包”与职务挂钩,旨在要求党员干部节日期间廉洁自律,有效遏制节日腐败。

  此类通知、文件,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每逢我国重大节假日来临之际,有关部门总是要将其捧上场来,强调一番,多少有些“作秀”的成分,除浪费多张白纸之外,真正作用有多大?的确很难说。

  首先,这个时间界定就有问题。既然国庆、中秋期间“红包”禁行,那么在此外时间未必就合法化了?这不明摆着给“红包”送、受者打“预防针”,设“时间差”,“避避风头”吗?“初一不行,还有十五呢!”

  其次,送、受双方的行为极有隐蔽性,查处难度大。虽说“红包”充当了“买官卖官”者和“跑官要官”者的桥梁和纽带,但是送“红包”的不会亮“红”而送,收“红包”的也不会验明正身才收。显然没有哪个腐败分子自己“往枪口上撞”!可见,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怎么抓现行,怎么掌握证据?其查处难度不言而喻。

  再者,查不到证据,则“一律免职”就只是“光打雷不下雨”,空谈而已,处理就更不必说了。这样,无形就“撑死胆大的,吓死胆小的”,纵容了以权谋私、送受“红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可见,问责“红包”,要建立长效机制,不能上演“节日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党员干部加强全方位监督,严肃查处腐败行为。一是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强化民主集中制,防止任人唯亲,一人说了算,坚决杜绝“买官卖官”和“跑官要官”行为,有效遏制“红包”催化剂作用。二是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让党员干部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情况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减少其藏污纳垢的机会,切勿让“红包”“隐姓埋名”!三是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公开党员干部政务公务活动,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强化对党政干部的行为约束,彻底铲除“红包”滋生的土壤,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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