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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校不该被“特殊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6:00 光明网
冯皮杰(北京公务员)

  日前,北京市教委专门针对民办学校校园安全工作,向各区县教委、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下发通知:国庆期间,各民办学校不得留宿社会人员,而民办学校的住宿生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便出校。(昨日《新京报》)

  笔者觉得这个规定挺有意思的,什么叫“特殊原因”?

  在中秋到来之际,“回家”过节本身就应该是学生离开学校的理由,所以按照上面规定体现的逻辑,“回家”应当被视为“特殊原因”。但据我上大学的经历,像“中秋”这样的节日,绝大多数住宿学校但离家近的学生都是要回家的。

  可是当绝大多数的人都以这样的理由走出校门时,还能叫“特殊原因”么?

  不是笔者愿意咬文嚼字,而是觉得此规定实在荒唐。今年国庆恰逢中秋,广场花坛、龙潭灯会,出台这样的规定真能阻止民办学校年轻学生的脚步?我家楼对面就是一个民办学校的宿舍楼,哪年五一、国庆期间不是空空如也!可以说,对于法律上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来说,出台这样的规定,很难收到实际效果。而具体到每一个学校,要是真正不折不扣执行,反而会激起不必要的矛盾。安全教育是必要的,但以牺牲学生自由为代价出台一些难以操作的规定,恐怕会适得其反。

  另外,把民办学校单独作为一个对象来规范,似乎也有失公平。笔者在普通院校上了多年学,还真没遇到过放假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便出校的规定。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教育部门的领导说不能让民办学校的学生做“二等公民”,可现在又有这样的规定出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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