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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制消费岂能“行政告诫”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3:50 正义网

  打着免费美容的幌子强迫顾客消费,不交钱就不放人……因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北京京怡彩美容中心等5家位于西单的美容院被市工商局曝光。涉及消费者都是在校学生,其中最多的一例被北京永宝靓丽美容中心宰去4000多元。工商所经过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了7800多元的损失,并对5家美容院予以行政告诫。 (10月8日《京华时报》)

  强制消费,简直幻化成了市场化生存中的口香糖,甩也甩不掉:手机莫名其妙被扣

了从未开通的信息费、功能费;免费的小菜和茶水最终又不免费;浏览网页,首先“蹦”出来的是删也删不完的产品广告;去电影院看电影,得先熬近10分钟的贴片广告……如果说这些“强制消费”尚且还留有些许“羞涩”的话,带有暴力色彩“不交钱不放人”的“免费美容”就让人触目惊心了。问题是——“为消费者挽回了7800多元的损失、并对5家美容院予以行政告诫”这个“罚单”能罚出“升级版”的“强制消费”的痛觉吗?

  所谓“行政告诫”,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以书面形式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项行政措施。它所适用的客体要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要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违法违章行为”。但就此事件而言,“涉及消费者都是在校学生”、而且“最多的一例被北京永宝靓丽美容中心宰去4000多元”,其违法情节已然恶劣——蓄意锁定潜在侵害的目标消费者、剥夺了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能力——造成的后果已然具有危害性,其性质是以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为基础的“强制消费”。而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索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其具体救济途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且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增加服务费用总额一倍的赔偿……由此可见,仅仅“追回”和“行政告诫”是过轻、不当的,对被侵害权益的消费者没能起到很好的制度救济效果、也无法对违法行为起到刚性震慑。

  仅有“行政告诫”的罚单怕是无法阻挡恶性“强制消费”的逐利冲动的,当机会成本在典型违法事件中仅仅以“教育为主”的“行政告诫”出现的时候,机会收益的狂想就必然成了高调的滥觞。治理“强制消费”(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消费)、净化商业伦理和规则,行政处罚当次于法律制裁。

作者: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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