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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娼·道德·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6:19 四川新闻网

  作者:钟凯

  前段时间,报道说重庆市出台政策,要求娱乐场所须一律按要求提供安全套,违者将被整改乃至关闭。许多网民都认为,从规定上看,卖淫在重庆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已经合法化了。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禁止的行为,那么政府一方面立法禁娼,一方面又要求其在卖淫活动中须按政府规定使用安全套,这里面是否存在法

律逻辑的矛盾,或者说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从现实角度看,“繁荣娼盛”已成公开的秘密,政府既心知肚明,此时出台此列类政策,难免瓜田李下,脱不了嫌疑。但若从法律技术的层面看,查处娼妓与督察安全套使用毕竟分属不同的部门职责,政策的价值取向也大相径庭,在规范效果上,对同一种行为作出不同评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说,两类的法律评价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但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价值冲突,那么要反思的也许不是法律或政策本身,应怀疑的是支撑这些规定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是否出了问题。

  谈到号召禁娼,其最大理由莫过于“卖淫嫖娼不符合中华传统美德”。网上甚至有人(估计这位还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举出所谓的古训以支持这个观点——万恶淫为首。这几乎让我喷饭!看来经过与传统隔绝的一段历史以后,许多年轻人不仅对自己国家传统文化认知匮乏,甚至可以说连中学语文都没学好。古汉语里的“淫”,其最普遍的含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色情”并无太具体的联系,通常为“过度、泛滥、过分”之义。例如,“齐八政以防淫。”——《礼记·王制》,这里的淫,谓过奢侈也;“不淫其色。”——《诗·关雎序》,“淫者,过也,过其度量谓之为淫。”“淫”也有作动词使,例如“富贵不能淫”,这里的“淫”不是过分的意思,而是解释为迷惑,使昏乱的意思。有时候“淫”也可以作为名词,意为“贪欲、贪念”,“万恶淫为首”即为此解,因为人一旦有贪念,就容易被它左右而作出邪行,如抢劫、杀人、强暴,故万恶以淫为首。

  实际上,在高度伦理化和以德治平天下的古代,各君王少有禁娼之举,其中,在唐朝狎妓更是蔚然成风。不仅在民间狎妓算不上什么龌龊之事,即便是对于官吏宿娼,也没有法纪约束和舆论非议,而且会被视为风流韵事而传为美谈,甚至加以仿效。当年许多文人骚客更以狎妓自命为风流,例如大诗人白居易便是蓄妓、狎妓成瘾,他在《追欢偶作》中写道:“十载春啼变莺舌,三嫌老丑换蛾眉。”这足见他的风流之至。究其原因,儒家要义并不主张禁欲,例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说的就是鼓励人们满足正常的欲望,儒家反对的只是过度的骄奢淫泆。所以,古代妓女也许谈不上什么高尚的职业,倒也不至于人人喊打,只要当局者不过度放纵、迷乱其心,自然是无伤大雅的。真正把“卖淫”视为洪水猛兽的,是当年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他们眼里,“卖淫”是剥削的产物。在阶级斗争至上的年代,阶级敌人是被绝对妖魔化和低贱化的,而且一切与剥削阶级沾边的东西当然被贴上反道德和丑恶的标签,所以禁娼是理所当然的政策。经过意识形态的灌输和宣传,娼妓就成了有悖于中华传统道德的符号了。

  可是,很多人却始终没弄懂一个道理:当我们义无返顾地支持禁娼,却偏偏不去讨论——究竟什么人才算“娼”。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似乎只有以性服务换取货币的行为才叫“卖淫”,而那些在当代中国反复演绎的以权谋性或以性谋权的故事,似乎就只是作风问题或者性丑闻了。想起文革时期东北地区有几句顺口溜:“队长队长,这炕睡了那炕躺;支书支书,这家进了那家出”;“入党入党,炕上一躺”;“裤带松一松,能顶半月工(分)”。由大陆导演陈冲执导的影片《天浴》讲述的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个女知青的悲剧。女主人公文秀被厂组织选中下乡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她被安排跟随藏民老金学习牧马。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场部一直拖着不来接走文秀,这令她逐渐产生焦急不安的心理。文秀渴望回城,便在一个年轻干部甜言蜜语的利诱下对他献上贞操。对文秀极为疼爱的老金虽然明知其被玩弄,却也无可奈何。未几,文秀变成场部那些有门路的男人的轮流玩物。老金忍无可忍,痛斥文秀出卖自己,文秀反讥道:“你懂什么,他们这些人一个都不能得罪”、“卖也没有你的份!”可文秀的牺牲并没有换到回城的机会,反而被搞大了肚子做了人流。最后在绝望之下老金射杀了文秀并与之殉葬。直至今天,官老爷们包二奶、情人的也已成了百姓间公开的秘密,还有官场上、商场上的各种“性交际花”,类似的行为在法律上虽称不上卖淫或嫖娼,然而,它们本质又有什么区别?当今社会的许多性工作者,有多大程度是为了满足“淫欲”才选择走上这条路的?性产业的主力军恐怕多来自于农村,她们的行为选择缘于贫穷,可这是谁造成的?如果稍微还有一点良心,就不能否认建国以后中国农村为了城市的发展几乎作出了自杀式的牺牲。户籍管理制度将他们牢牢束缚在原地,她们缺乏改变命运的手段,而国家却以“道德”的名义剥夺他们利用身体改变命运的机会。

  更令人叹息的是,尽管有法律禁止之、道德谴责之,性产业在中国的兴起却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这时有人开始想念伟大领袖的丰功伟绩了。说到建国初期的禁娼“成功”,恐怕还不能用“功绩”这个词来形容。是的,客观上说,“禁娼”这样的壮举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做到过,但我们做到了。这里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原因吗?我看没有。有社会学家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改朝换代”的力量:解放军架着机枪大炮进城,这个时候别说禁娼了,就算禁“吃”都能做到。也许这种解释有一定调侃的味道,但也阐释了其中一定的道理。那就是,在全国思想高度同一化、日常生活高度组织化、国家权力无孔不入的社会里,要达成某些“奇迹”是轻而易举的,用政治术语说,叫做“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的力量虽然把人的某些欲望(姑且不论是否正当)堵住了,但是这无异于雇佣魔鬼来镇守我们的大门。人们忽略了一点,魔鬼本身的欲望可能更大。这股可怕的力量一旦向社会索取,那么就会成为一个无底黑洞。事实也证明,魔鬼一直与我们同在。如上所言,所谓的“成功禁娼”也仅仅是形式上的。

  相比之下,我们的儒家(当然也包括很多君王)多少还是讲一些道理的,皇上们很少搞什么禁娼,大概他们也觉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些太过分了。但是到了今天,不消说那些花天酒地的官老爷和大款们,看看派出所里,充斥的通常是那些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见到那些“高档货”、“专用品”,这样的结果就是我们想要的吗?无产阶级领袖一直希望改造人性,希望所有人都能够崇高起来。这个运动的结果是,除了把老百姓的人味给整没以外,许多政策和口号也成了一种虚伪和障眼法。

  其实,相信我们所有人都不会反对一个社会追求高尚和美德,但是,人们可能忘记了:道德的前提源自人们的自由选择。监狱里的犯罪率也许是世界最低的地方,但没有人会说那里是世界上风气最好之地,原因就在于那里的低犯罪率完全是用强制手段达成的。有了选择,才有高尚、平庸和卑鄙。法律不是道德的化身,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毋宁说,尽管法律有道德基础,但它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法律的保障下,赋予人们选择的自由,然后我们才能区分高尚和丑恶。每个社会都有主流道德,但也应该允许和尊重支流的存在。照此看来,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它的任务不是探求某项立法政策是否符合传统美德(这里暂时撇开道德的时代性因素),也不是衡量它是否属于“政治正确”,而应探究整个社会可容忍的最低底线在哪里。划分底线实际是一个在程序保障下的社会成员平等磋商的过程,因为“底线”不是来自于凭空想像,更不可能来自于强制,而只能来自于磋商。站在这个全新的角度,再来回答是否应赋予性产业合法化地位的问题,也许更有意义和说服力。

  (后记:中秋佳节前夕,走在璀璨眩目的霓虹灯下,挽手的时尚情侣、孤苦怜丁的乞丐、涂脂抹粉的流莺、行色匆匆的路人交相辉映出一个光怪陆离的都市世界。看着这个世界,总感觉到有一双双充满渴望的眼睛,让人有一种表达的冲动。于是,便有了上面的文字。谨以此文献给苦难的人们,但愿他们不再生活在恐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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