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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监督纪委书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6:50 正义网

  曾矿长,这是郴州坊间对曾锦春的别称。这位郴州市纪委书记不光管干部还管矿,他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独揽矿权于一身。“他说开就开,他说关就关”。多名举报曾锦春的当地人说,曾锦春多借助“双规”手段,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新京报》9月29日)

  类似的纪委书记违法犯罪绝非个案,2004年, 湖南常德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就因犯受

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同年,湖南娄底市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罗子光也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娄底市还因此爆发了一场有关“官场规则”的讨论。如果说,党政干部违法犯罪了,检察机关可以查处,检察干警违法犯罪了,纪委可以进行查处。但是,纪委的干部也不是神,他们也经常在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下铤而走险,他们也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要是纪委的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违法犯罪了,谁来查处呢?以往,我们针对检察长的违法犯罪,提出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呼声,可是今天我们更要呼吁:谁来监督纪委书记---反腐败的核心人物?

  在我们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处于关键和核心地位。我们现行的反腐败体系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这个体系内,纪委处于主导地位,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实际上也处于纪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因此,从所处的领导地位上讲,作为平级的检察机关是无法监督纪委书记,其他机关更不可能对纪委书记进行监督了。

  纪委书记不受平级的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监督,还在于纪委书记手中有“双规”的撒手锏,“双规”本是对违法违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但在现实中,是否对干部进行“双规”往往由纪委书记说了算,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和证据,那些违法犯罪的纪委书记就会利用“双规”来整治不听从其的干部,甚至对付举报其违法行为的干部。所以,我们会看到,曾锦春敢于对违逆其意志的宜章司法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邝茂盛双规59天;我们也看到,在郴州市,连当时的市委书记李大伦都不如曾锦春办事效率高,曾锦春一句话,那个干部不跑得快。

  对于纪委书记,平级监督可谓太软,而且老实说,除了上级纪委可以对于进行查处外,我实在想像不出谁还可能进行查处?但是上级的监督又是那么有效吗?上级机关平时不与下级纪委书记相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很难了解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所以老百姓常说的“上级监督太远”是有道理的。而且,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存在隶属关系,上级护短、不好拉下情面的事情也常有发生。所以,上级的监督的效果要大打折扣。还是这个曾锦春,鉴于举报源源不断,湖南省纪委此前曾三次对曾锦春实施调查,但每次都不了了之,曾也被称为“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纪委书记”。这次曾的倒台主要还在于中纪委查处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时,“拔出萝卜带出泥”将其带出,上级监督效果可见一斑。

  因此,要解决纪委书记不受监督的问题,不仅要依靠上级纪委的监督,更重要是的要规范制度上着手:首先,要规范平级的监督与制约,纪委作为反腐败机关本身也要受到监督,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受到地方党委和人大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不能仅仅在口头上,更重要是要赋予相关机关和媒体相应的权力,让他们能真正敢于进行监督;其次,纪委书记的权力必须规范行使,纪委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和按照党的纪律,特别是对于“双规”这种组织措施的行使必须经过一定和程序和必须有相应的证据,绝对不能仅凭书记一句话。

  阿克顿勋爵告诫我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逃脱监督,作为处于反腐败关键和核心地位的纪委书记更应当如此。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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