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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4:30 沈阳网-沈阳今报 | ||
人寿险 本人不同意无效 张女士:我爱人在今年6月末给我投保了一份两全分红型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首期交14044元共交5年。当时我不在场,业务员说只要投保人是本人签名被保险人谁签都行,所以被保险人由业务员找人代签。现在我想退保,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要求全额退保? 律师:《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由业务员代签的这份保险合同无效。你并非投保人,没资格要求全额退保。但是,你爱人可以这样要求。 事故多 公司可要求退保 田女士:我才买了5个月的车险,保险公司却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我已经连出了4次事故。现在保险公司限我15天内退保。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私转卖 公司可拒绝理赔 吴先生:2005年6月,我为我的一辆面包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今年初,我将汽车卖给李某,但忘记通知保险公司了。今年5月,李某驾该车时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车辆报废。现在,保险公司称,我转让保险车辆事先未通知该公司,也未及时变更合同,因而拒绝理赔。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你转让保险的车辆给李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你,因此,李某无权索赔。你是该车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由于你已将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对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你虽然持有保险合同,但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让,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无权要求理赔。 栏目主持张雷李浩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