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香港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则将提交立法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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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22:02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10月12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则》及《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将于10月13日刊登香港特区宪报,10月18日将提交香港立法会。 《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则》所涉及的修订,是因应《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而须作出的相应修订。
该条例已于今年5月13日生效,修订了的《2006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如果只有1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并增订了1项提出选举呈请的理由,即在没有竞争的选举中唯一的候选人被宣布为未能当选的情况下,可提出该候选人应该当选的选举呈请。 《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的修订规例主要作出了两类修订。第一类是基于在5月13日生效的《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所须作出的相应修订。 有关修订涵盖在只有1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的情况下,选举程序的详细安排。这些安排大致是以有竞争的选举为蓝本,采纳其中适用的安排。 第二类修订是为了使行政长官选举程序与2004年立法会选举及2006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程序,在适用的地方予以看齐。其中涉及的修订,包括点票工作以及在投票日维持投票站内秩序有关的安排,以及提高未获准许而在投票站内拍摄影片、拍照或进行录音或录影的刑罚。(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