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民工法外开恩也是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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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3:28 云网 |
□林卫萍(浙江 教师) 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不可否认,民工为生活所迫犯罪确实是客观存在,且还存在着一定的犯罪比例。但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犯了法律,就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民工”的身份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解决渠道。如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可以法外开恩,那么比民工还弱的群体呢?既然弱势群体可以,那么强势群体自然也可以通过其它条件而获得法外开恩,那法律的尊严又何在?法律的权威在于平等,在于一视同仁。法外开恩就会使其权威和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犯罪是可以原谅的。在法律中给了其中一方的特权,就是对另一方的伤害。为生活所迫去犯罪,大部分是属于意识形态上的问题,如果实现了这一规定,如何取证,以何种标准定性,怎样操作才能不失公允?说到底, 这是种错位的法律人性化。 民工受歧视的现象在我们的周边比比皆是,就是在前不久,郑州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认为,目前郑州市中小学接收学生能力严重饱和,部分农民工超生子女大规模进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她提议限制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10月11日《河南商报》)。超生的人群不限于民工,富人也有,可堂堂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却只向民工开了“炮”。 民工不需要法外开恩,更不需要受到“歧视”,他们需要被平等地对待。 民工是弱势群体。以“法外开恩”的方式来对待,太让人感到突然,也未免有些无稽。在我看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恐怕才是治本之方。 责任编辑:一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