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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得之言:宽容民工犯罪是不公矫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曹林

  近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理由是相当一部分民工犯罪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好多民工是为生计所迫而犯罪的。(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公正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就会打破这种均衡,你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为了矫正制度对民工的不公,规定可以宽容民工的某些犯罪———可民工犯罪是有受害者的啊,这个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实施“制度对民工的不公”,他凭什么要宽容民工。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民工的话,你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

  实际上,民工所以处于弱势地位,根源正在于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对待———制度不公即法律不公。从年终的欠薪到各地的“血汗工厂”,从城乡死亡赔偿差别到招工户籍歧视,再到各地对农民工流动的管制,他们的弱势命运不正是这些不公的法律执行过程制造的吗?用制造出他们弱势遭遇的“法律不公”补偿他们,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法律如果获得了“网开一面”的道德合法性,强势群体会从中得到更多非正当利益:一个遭遇制度不公的民工犯罪可以宽容,一个创造了许多财富的富人犯罪是否可以免罪?其实,为补偿制度对民工的不公可以有许多福利途径,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岂能拿公正底线的法律当作矫正的工具。

  最后想说的是,遭遇制度不公并不能成为越轨犯罪的理由,而拿“宽容民工犯罪”补偿制度不公则是在纵容一种不健康的弱者情绪。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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