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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义造网络招嫖信息 沪一干部被判诽谤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6:0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13日电(记者侯荣康)上海一名机关干部竞聘单位领导岗位时落选,竟然以上网诽谤的方式泄愤报复竞聘对手。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并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

  今年5月,毛某竞聘单位的领导岗位时落选,由此对竞聘成功的杨某怀恨在心。6月22日上午,毛某利用工作电脑上网,以杨某的名义在上海热线聊天室“情人花园”和“寂寞

单身”中,搞网上招嫖,又以杨的用户名在博客网上注册博客空间,以其他青年女子淫荡图片作为形象贴图,发布类似色情信息。

  自网上招嫖信息发布后,杨某多次受到不明来电和要求提供色情服务等内容的手机短信的骚扰。杨某及所在单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毛某在领导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捏造信息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的事实,并表示真心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公安机关当时以有诽谤行为为由对毛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

  嗣后,杨某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精神紧张,易暴易怒,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经医院心理门诊诊断为患焦虑性神经症。此后,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毛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为泄愤报复,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自诉人招嫖的信息,其行为不仅严重贬损了自诉人的人格,极大地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危及自诉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考虑到毛某有自首情节和悔过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互联网具有传递快捷、范围广泛等特点,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身攻击以及诽谤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在畸形心理的驱使下所产生的种种报复泄愤事件,往往容易形成名誉侵权,甚至是诽谤犯罪,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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