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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工犯法应与“庶民”同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6:52 四川新闻网

  11日,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也就是说要特别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通过事实,来实现它的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浙江工人日报》10月12日)

  坦白地说,黄京平教授的“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让笔者非常疑惑:什么叫“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呢?法律是公正和严肃的,法律同时又是刚性的,也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不能模棱两可——依法进行量刑和宣判,法律说“可判”即“可判”,法律说“不可判”即“不可判”,何来“可判可不判”?由此可见,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此“量刑新论”没有可操作性。

  当然,在很多实际案例当中,从现代法律所提倡的法律人性化出发,对某些特殊对象如未成年人,在量刑上会得到法律的“宽大”,接受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刑罚。但是,农民工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与社会其他人群是对等的,不能因为其生存状态的相对低下,就将之列入刑事政策“宽容”的适用对象中。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将会有太多的人群普适于“量刑宽容”,背离了法律人性化的宗旨。

  更重要的是,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同样,农民工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农民工犯法应与“庶民”同罪。

  农民工的生存状态是值得关注的,甚至是令人同情和怜悯的。正如黄教授所言,农民工犯罪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比如有的钱被偷后没钱吃饭,有的因为拿不到“血汗钱”,加上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人生地不熟,无亲无靠,结果为了生计就铤而走险了。然而,社会制度的缺陷是一回事,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是另外一回事,我们不能以破坏法律公平的代价去“弥补”社会制度缺陷带来的“恶果”。相反,只有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的公平,才能进一步通过法律的“刚性干预和引导”,逐步去建立和健全社会制度。

  作者: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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